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1326号
原告:宽甸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环路(龙盛花园5#)。
法定代表人:戚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杰,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盛永成,男,38岁,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