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925号
原告:石范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忠梁,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卜舟宇,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盛晖,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范恩与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石范恩于2019年3月14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范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范恩撤回对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长明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