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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925号

石范恩与谢忠梁、卜舟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石范恩;谢忠梁;卜舟宇;盛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925号

原告:石范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忠梁,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卜舟宇,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盛晖,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范恩与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石范恩于2019年3月14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范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范恩撤回对被告谢忠梁、卜舟宇、盛晖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长明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