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5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秋林,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某责任区某号某房;1983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秋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秋林在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巷买橘子的地摊处,从被害人刘某上衣左边口袋里扒得一台蓝色华为畅享手机。事后被告人杨秋林在宝蓝街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24元。 2019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杨秋林在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巷某槟榔店门口买橘子摊贩处,从被害人周某上衣左边口袋里扒得一台玫瑰金苹果8手机。事后被告人杨秋林在宝蓝街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 2019年1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东兴园巷无名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杨秋林。到案后,被告人杨秋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被盗财物购买凭证等书证及物证照片;被害人周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秋林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秋林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处罚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秋林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秋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秋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杨秋林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四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九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
书记员 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