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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356号

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秦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56号

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1546R。

法定代表人:翟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林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秦政,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970元,本院退付原告985元)。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