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56号
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1546R。
法定代表人:翟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林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秦政,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文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970元,本院退付原告985元)。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