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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2620号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晓辉、姜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辉;姜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620号

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现曙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辉,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姜均明,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辉、姜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