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21民初156号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锐。职务: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泽明,男,1956年10月15日生,定襄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韩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64元,由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民委员会缴纳。
审判员 胡凤香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