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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3执165号

沈社平、范乐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沈社平;范乐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沈社平,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人,住武汉市汉**。

被执行人:范乐英,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人,住武汉市汉**。

原告沈社平与被告范乐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鄂011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社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沈社平与被执行人范乐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社平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