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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04民初168号

曹俊哲与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俊哲;何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4民初168号

原告:曹俊哲,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澳门居民,住广东省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碧慧,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华,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曹俊哲与被告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曹俊哲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曹俊哲负担。

审 判 长  曾丽琼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龙丹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