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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608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莲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莲珍;吴滨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608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01、103、105,******。 负责人吴滨权,行长。 被执行人吴莲珍,女,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莲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为1775073.4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启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