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3民初899号原告张行如,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闫寿亭,黄骅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法定代表人刘介甫,村主任。
原告张行如与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行如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寿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行如诉称,从2016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村整理垃圾废物,截止到2017年5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加盖公章,被告至今未付该笔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费7700元。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村整理垃圾废物,被告欠原告报酬7700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对报酬的金额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上述报酬。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报酬77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有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行如报酬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东留村西队村委会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