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02执242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春现与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01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