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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2425号

曹春现、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春现;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02执242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春现与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01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惠和汽车出租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