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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02民初4569号

牛世刚、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世刚;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4569号     

原告:牛世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8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怀中村6组新11号,身份证号62210219640718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宏,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梅,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怀茂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16H。

法定代表人:谢忠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福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牛世刚与被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牛世刚以双方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世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世刚负担。   审    判    长      胡  瑜人 民 陪 审 员      陈治林人 民 陪 审 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关璐翾书    记    员      毛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