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4569号     
原告:牛世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8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怀中村6组新11号,身份证号62210219640718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宏,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梅,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怀茂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16H。
法定代表人:谢忠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福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牛世刚与被告酒泉华泰石化管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牛世刚以双方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世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世刚负担。   审    判    长      胡  瑜人 民 陪 审 员      陈治林人 民 陪 审 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关璐翾书    记    员      毛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