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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17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赵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雷,男,1985年3月4日,住北京市海淀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赵雷仲裁执行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97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88889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雷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97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杰

审判员 宫 亮

审判员 周明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