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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22号之一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东莞市仪咏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格洛联营公司;东莞市仪咏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仪咏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坑口社区香市路**华福大厦**A1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仪咏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丽斯

审 判 员  石贞贞

人民陪审员  莫炳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