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885号
原告:王艳君,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奇,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王艳君与被告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艳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艳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