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11民初885号

王艳君与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君;孙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885号

原告:王艳君,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奇,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王艳君与被告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艳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艳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