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83执恢200、202号 周森高、张奇锋: 关于周森高与张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执行依据是:(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17号、(2016)粤078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周森高到庭表示对于上述两案未结债务,表示同意由被执行人张奇锋一次支付13万元(含执行救助款)予以了结;2019年3月1日被执行人张奇锋到庭表示同意周森高的和解方案,但无能力全部支付,希望本院通过救助的形式先行垫付部分款项,对于垫付的款项可从其妻子邓秀莲的未了债权[(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应收执行款予以返还。经征询案外人邓秀莲意见,其表示同意。 于2019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张奇锋银行存款3683.57元;2019年3月1日被执行人张奇锋自动履行8.5万元,本案分配4万元;提取案外人邓秀莲的应收执行款3436元[扣押另案被执行人梁红霏在(2018)粤0783执1930号案中的应收款]。上述款项合计47119.57元,对于本两案不足部分82880.43元(即130000元-47119.57元),本院通过救助险10000元及其他救助资金72880.43元予以补充解决。申请执行人周森高收到上述13万元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出具收据并申请结案。 至此,周森高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17号、(2016)粤078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