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余俊朝。委托代理人刘磊。被执行人黄元兵。被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时金。第三人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以上被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靖,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俊朝与被执行人黄元兵、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俊朝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俊朝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俊朝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余俊朝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杰
审判员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二○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廖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