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686号
原告:唐张灏,男,汉族,1998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代理人:唐安波,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20935B。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
原告唐张灏诉被告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张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张灏撤回对被告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喻卫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