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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1697号

李桂林等与松原市宁江区鼎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旗舰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华;李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697号

原告:朱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桂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鼎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旗舰店,地址宁江区江北客运站斜对面。 经营者:袁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李桂林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