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697号
原告:朱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桂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鼎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旗舰店,地址宁江区江北客运站斜对面。 经营者:袁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李桂林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