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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刑初115号

吴富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吴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富平,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确山公安局执行逮捕。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富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富平无持枪证持有一支棕色的松鼠牌单管制式猎枪。经鉴定,该猎枪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富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富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富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路盛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