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然四季农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英皆荣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炜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龙,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仪,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广州玛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松斌。上诉人广东恒然四季农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然四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英皆荣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皆荣林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玛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农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然四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英皆荣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英皆荣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故意损害恒然四季公司合法利益。英皆荣林公司一审诉请解除其与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但英皆荣林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及其陈述可以证实在英皆荣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恒然四季公司已作出了若各方无法协商一致则解除《股权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存在协议缔约各方因诉请内容无法协商一致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形。英皆荣林公司对无争议的事项(即解除《股权合作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故英皆荣林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违背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英皆荣林公司诉请解除《股权合作协议》,但没有请求一审法院判定合同各方的法律责任或协议解除的原因,且在第一次庭审时,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在法庭调查中的当事人陈述环节,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股权合作协议》,恒然四季公司亦无需对无争议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单凭英皆荣林公司的证据片面认定恒然四季公司存在过错违背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上诉人英皆荣林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英皆荣林公司是基于恒然四季公司根本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是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2.一审法院依法审查英皆荣林公司提出的恒然四季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的表现。原审被告玛农公司陈述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英皆荣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英皆荣林公司及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恒然四季公司承担。一审认定的事实:2017年12月27日,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钟蔚妮。2017年11月28日,英皆荣林公司(乙方)与恒然四季公司(甲方)、玛农公司(丙方)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共同出资设立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甲方出资60万元,持有公司60%股份,乙方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40%股份,丙方为提供技术的合作方,不作为公司股东,但享受公司分红,甲乙双方应于目标公司设立账户后7日内将出资转账至公司指定基本账户;目标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蔚妮;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生产、研发、种植:粮食、蔬菜、花卉、园艺、水果等农业产品、绿色产品以及技术开发和推广;甲方负责将其公司旗下的所有“恒然四季”和相关品牌、产品及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恒然四季公司现有的农场种植生产基地的产品、销售的“恒然四季”会员卡、与保利地产合作的以及其它资源项目等)全部供目标公司无偿运营使用,并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源再提供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全权负责公司的建设和经营事宜,统筹规划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负责组建技术团队、销售团队,负责公司技术开发机产品开发事项。林炎彬代表恒然四季公司在甲方处签名。诉讼中,英皆荣林公司提交恒然四季公司营销管理层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英皆荣林公司、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各方代表就合作事宜进行沟通,主要聊天记录内容如下:1、时间:2018年1月3日“玛农公司(黄松斌):@林炎彬会长,这些ul图拟看看,后续我再把你今天说的修改进去”“恒然四季公司(林炎彬):没有按在一个完整的demo里面吗?”“英皆荣林公司股东:这是一个独立的app对吧?有没有微信端小程序切入点?”2、时间:2018年1月12日“英皆荣林公司(陈小红):广州恒然四季2018年财务预算(3).xlsx、广州恒然四季2018年预算表说明.docx、广州恒然四季公司架构.docx、广州恒然四季财务管理制度(新).docx,以上是公司的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征求股东的意见,同意后执行”“恒然四季公司(林炎彬):收到”;3、时间:2018年1月21日“英皆荣林公司(陈小红):会议通知,2018年1月22日(周一)上午9:30,股东会议题如下:(1)审核通过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确定公司股东首期入资时间…(5)对接广东恒然四季保利项目、农场资源、微信数据等”“恒然四季公司(林炎彬):ok@恒然四季钟蔚妮”“恒然四季公司(钟蔚妮):@陈小红,我和罗总都出差了,明天林总全权代表我和恩出席会议”;4、时间:2018年1月24日“英皆荣林公司(陈小红):@林炎彬为什么钟小姐不知道今天开董事会,她们又没有看过相关公司的文件,什么事情都没有定下来,公司怎样操作,你什么时候有个准啊”;5、时间:2018年2月26日“英皆荣林公司(陈小红):尊敬的纳税人(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你单位仍未完成所属期2018年1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请于2月25日前办理…”诉讼中,英皆荣林公司提交2018年1月22日、2018年1月29日恒然四季公司会议录音、会议纪要,拟证实因恒然四季公司的原因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会议纪要主要内容:1、目前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的证照、公司印章等资料暂由林炎彬带回恒然四季公司,由该司董事会过目后,于2018年1月24日交回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董事会;2、钟蔚妮发言表示:股东们首先考虑的是农场的盈利和复建问题,不再与英皆荣林公司继续合作。2018年1月22日会议录音主要内容:“林炎彬:公章就放在我这里…”“陈小红:公章和法人章一定是要分开的,不能一个人同时拿着公章和法人章,这个是规定来的…”2018年1月29日会议录音主要内容:“钟蔚妮:我一心一意是想跟你们做教育这一块,我是没有想过是跟你们做什么销售公司,我跟股东是不交代这些东西的,结果林炎彬要去推这些东西,我现在试问红姐这边做了这么多工作,我跟林炎彬说红姐是一心一意去帮你林炎彬,想你林炎彬好的,你千万不要跟红姐承诺这么多东西,你不要背着我跟红姐承诺这么多东西”“钟蔚妮:现在主要是林炎彬之前所有全部的事情都做不好嘛”“陈小红:你的意思是不继续做?”“钟蔚妮:不可以继续做,我那天也尝试解释弥补,我自己都觉得没意思了,林炎彬作为总经理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问题”。经质证,恒然四季公司对两份会议纪要不予认可,是英皆荣林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有异议,对两段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电话录音反映了各方关于阿Ben(码农公司负责人)团队报价、软件运营费用、APP功能不合理等展开讨论,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各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规划、是否对外融资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22日,林炎彬签收目标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业通知书、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等证照、印章。2018年2月8日,英皆荣林公司与玛农公司共同向恒然四季公司发出《关于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有关运营的函》,载明:根据三方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已经正式运营,目前英皆荣林公司和玛农公司已经投入近40万元,同时公司日常的运营费用还在每日产生,由于林炎彬将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所有的证照及公司印章带回贵司,已经影响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日常经营,为此,请恒然四季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前投入首期资金、对广州恒然四季农贸运营策划有限公司今后的运营方向提出意见和方案等。诉讼中,英皆荣林公司表示,恒然四季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未按期支付投资款;2、应当将其负责的恒然四季及相关品牌及资源全部供目标公司进行运营使用,但没有供其使用;3、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公章及证照交给目标公司使用;4、根据2018年1月29日恒然四季的会议中,恒然四季公司的代表钟蔚妮明确提出不继续合作,因为本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双方经营恒然四季以恒然四季作为品牌的项目,但其并未提供使用。恒然四季公司则辩称:1、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确实没有缴纳出资款,因为资金紧缺问题;2、目标公司还没有投入运作没有产生其他业务,没有涉及到需要将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的有关资源拓展业务的问题;3、目标公司的法人是由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的人员钟蔚妮担任,故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有权保管公章及证照,证照及公章在钟蔚妮处;4、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未授权钟蔚妮或林炎彬代表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发表有关与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言论。诉讼中,恒然四季公司表示,其不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英皆荣林公司没有按期出资,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于运营的方针出现分歧。英皆荣林公司则表示,前期所有费用都是英皆荣林公司承担,因恒然四季公司已出现明显违约行为,英皆荣林公司为避免出资后无法取出增加损失的扩大,故未缴纳投资款,英皆荣林公司还提交其为目标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代付员工薪酬、代付办公日常费用等支付凭证、发票等,拟证实英皆荣林公司长期为目标公司的运营垫付出资。一审法院认为:英皆荣林公司与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各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协议,但对于解除的原因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系因恒然四季公司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英皆荣林公司已按照《股权合作协议》约定制定公司的预算、财务、员工等各项管理制度,办理公司的各项证照、印章,英皆荣林公司为目标公司的设立、运营已投入了大量工作,并垫付了前期费用。第二,协议约定英皆荣林公司全权负责目标公司的建设和经营事宜,统筹规划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负责组建技术团队、销售团队,负责公司技术开发机产品开发事项。恒然四季公司的代表林炎彬将目标公司的证照、印章拿走交给恒然四季公司后未再归还目标公司,虽钟蔚妮系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占有证照、印章的行为并非是单纯的保管,实际产生了限制英皆荣林公司使用证照、印章的后果,必然影响到英皆荣林公司继续组建和运营目标公司,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第三,钟蔚妮在2018年1月29日会议录音中表示,其是希望做教育板块而非销售公司,不可以继续做,林炎彬作为总经理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问题。但各方在《股权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系销售、生产、研发、种植:粮食、蔬菜、花卉、园艺、水果等农业产品、绿色产品以及技术开发和推广,与恒然四季公司辩称的教育板块大相径庭,且自目标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之日至各方为目标公司的设立进行沟通、英皆荣林公司为目标公司的设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召开会议,玛农公司为目标公司开发APP,恒然四季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未提出运营方针、经营方向等问题,其辩称的运营方针出现分歧仅是单方陈述,其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第四,钟蔚妮在2018年1月29日会议中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协议,钟蔚妮作为恒然四季公司股东,又系恒然四季公司委派至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英皆荣林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做出的不再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代表恒然四季公司,恒然四季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综上,因恒然四季公司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各方均同意解除《股权合作协议》,英皆荣林公司的诉请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
判决如下:解除英皆荣林公司与恒然四季公司、玛农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恒然四季公司负担。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针对恒然四季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超越英皆荣林公司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对此,
本院认为:英皆荣林公司以恒然四季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作项目无法进行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则一审法院对于恒然四季公司违约事实的查明及认定,直接关乎英皆荣林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以实现。恒然四季公司在一审期间虽明确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其根本违约事实的存在,则持异议。因此,恒然四季公司是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角度,同意涉案合同的解除。但显然,一方根本违约促发守约方行使单方解除权,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一审法院详细论述其判令合同解除的依据,属于严格依照英皆荣林公司起诉请求内容,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并不存在“判超所请”的问题。恒然四季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广东恒然四季农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 瑞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陈珊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燕贞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