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勇光,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尚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上诉人章勇光与被上诉人章尚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驳回章勇光的起诉。上诉人章勇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勇光以与章尚丰签订《鱼塘转承包合同》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鱼塘转承包合同》有效。根据案卷材料显示,章尚丰因(2018)粤0705民初4577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和(2018)川0116民初1103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查封涉案鱼塘。现章勇光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鱼塘主张其享有民事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主张权利,不得另行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章勇光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章勇光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区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