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民初52号
原告:王清林,男,1961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张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金生,男,194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王小斌,男,197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王金生、王小斌的
委托代理人:袁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王金生、王小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林于2019年0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清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