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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9民初52号

王清林与王金生、王小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清林;王金生;王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民初52号

原告:王清林,男,1961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张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金生,男,194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王小斌,男,197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王金生、王小斌的

委托代理人:袁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王金生、王小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林于2019年0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清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