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谢连英。
被执行人:张建军。 谢连英与张建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90.00元,本次执行到位291.00元,另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至此,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人民法院不宜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宁
审 判 员 代秀荣
审 判 员 韩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