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1执异30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崔贤淑,女,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康和,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今善,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在申请执行人崔贤淑与被执行人金今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崔贤淑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崔贤淑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崔贤淑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崔贤淑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大文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桐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