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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恢16号之一

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好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恢16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14幢13—1214、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599001。 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2943772A。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安徽永好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永好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B×××××小型汽车。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