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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462号

安晓龙、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晓龙;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462号

申请人:安晓龙,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晓龙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晓龙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8.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育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