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威龙,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申请执行人:钱诺萱,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胡居付。本院作出的(2018)鄂1202民初4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区官埠桥镇××、渡船村××小商品批发城××楼××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位于咸安区官埠桥镇湖场村、渡船村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1栋第1号楼1单元108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徐威龙、钱诺萱(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