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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民初287号

李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287号

原告:李娜,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莹,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审判员 丁晓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