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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667号

冯兆华与黄顺文、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兆华;黄顺文;蔡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667号

原告:冯兆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妃,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露,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顺文,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蔡秀玲,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冯兆华与被告黄顺文、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冯兆华以与被告黄顺文、蔡秀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冯兆华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