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667号
原告:冯兆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妃,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露,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顺文,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蔡秀玲,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冯兆华与被告黄顺文、蔡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冯兆华以与被告黄顺文、蔡秀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冯兆华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