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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财保2号

(2019)陕0924财保2号申请人朱忠虎;方世勇与被申请人邓作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忠虎;方世勇;邓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4财保2号

申请人:朱忠虎,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双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方世勇,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斑桃镇。

被

申请人:邓作品,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申请人朱忠虎、方世勇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作品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天贸城商铺一处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邓作品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天贸城8幢XXXX号商铺进行查封,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申请人朱忠虎、方世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