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4财保2号
申请人:朱忠虎,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双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方世勇,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斑桃镇。
被
申请人:邓作品,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申请人朱忠虎、方世勇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作品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天贸城商铺一处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邓作品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天贸城8幢XXXX号商铺进行查封,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申请人朱忠虎、方世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