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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81民初701号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81民初701号

原告:韩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韩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萌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