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81民初701号
原告:韩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韩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萌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