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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2执2521-1号

张秀美、魏玉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美;魏玉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执2521-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美,女,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魏玉锋,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秀美与被执行人魏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2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王晓凤

审判员  曲金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