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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刑初31号

韩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3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6月18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代理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2因涉嫌犯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立案,被告人韩某某谎称在翁牛特旗公安局有亲戚,能为王某2办理缓刑和取保候审等事实,以需要拿钱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王某2亲属被害人张某、王某1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在张某的催讨下,被告人韩某某还给王某1人民币1万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赔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现金赔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2因涉嫌犯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立案,被告人韩某某谎称在翁牛特旗公安局有亲戚,能为王某2办理缓刑和取保候审等事实,以需要拿钱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王某2亲属被害人张某、王某1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在张某的催讨下,被告人韩某某还给王某2人民币1万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赔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一组,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王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金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金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金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萨初荣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洋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