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3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龙惠芬,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陈铁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光明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惠芬与被执行人陈铁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张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惠芬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剩余欠款5039.3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铁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鄂0303执恢1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