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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2民初1418号

钟国全、温杰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国全;温杰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1418号

申请人:钟国全,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温杰能,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申请人钟国全与被申请人温杰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国全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温杰能名下位于太和镇笔架路39号怡德居A2幢首层122#之一卡商铺,保全数额230000元,并由担保人蓝战立以其名下清远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杰能名下位于太和镇笔架路39号怡德居A2幢首层122#之一卡商铺,查封价值230000元;

二、查封蓝战立名下位于清远市房屋。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洋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婉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