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君,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456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不需要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找,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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