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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申36号

杨江波、徐秀莲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江波;徐秀莲;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申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江波,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秀莲,女,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审

第三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南环路东段东奥水城叠翠院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174818X9。

法定代表人:朱二根,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江波因与被申请人徐秀莲、原审第三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4民终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江波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江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江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跃辉

审判员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