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08民初1037号

刘尚宝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尚宝;陈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08民初1037号

原告:刘尚宝,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颖,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国,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宝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宝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尚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尚宝负担。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