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03执1365号

杨宗义、邵应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宗义;邵应娇;徐日荣;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303执13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宗义、邵应娇、徐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宗义、邵应娇、徐日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邵应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