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南爱媛。
申请执行人:李磁亭。
被执行人:白禄明(又名白禄民)。关于南爱媛、李磁亭与白禄明(又名白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重字第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爱媛、李磁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禄明(又名白禄民)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