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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0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南爱媛、李磁亭与被执行人白禄明(又名白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爱媛;李磁亭;白禄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南爱媛。

申请执行人:李磁亭。

被执行人:白禄明(又名白禄民)。关于南爱媛、李磁亭与白禄明(又名白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重字第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爱媛、李磁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禄明(又名白禄民)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