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化财,男,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广,男,汉族,1951年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苏化财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化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化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化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龙
审判员 贺金丽
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