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1071号
原告:程朝堂,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邱日旗,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张冬荣,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程朝堂与被告邱日旗、张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程朝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经法院通知其缴费后明确表示不缴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朝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月兰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