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42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原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6日和2015年8月7日起,被害人李某信的信用社五保金存折(某某)和农保养老金存折(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秘密持有,截至李某信报案前四年间,高某某私自从两折内分13次秘密支取人民币累计16100元,并非法占有,导致被害人李某信于2012年7月1日开始享受五保户待遇后仅由村干部发放过一次五保金,此后未获得任何银行存折及五保金。2017年6月4日,得知李某信报案后,高某某向其村干部返还了李某信的两个存折及16100元赃款。2016年冬季,被告人高某某以帮五保户李某福换折为由,私自支取其粮食直补存折账户资金800元并据为己有,事后高某某将钱款返还。2018年10月16日,高某某得到了李某信、李某福的谅解。2019年3月6日小德营子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小德营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向本院出具证明:“兹有我村水东组村民高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早年离异,母亲赵某珍年近九十,体弱多病,常年用药,儿子高某强、高某正在大学读书,靠种地为生,外债累累,无有效经济来源,生活贫困。”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于庭审时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信、李某福的陈述,证人庄某福、李某久、王某新、刘某仪、高某芳、李某娟、杨某的证言,收条,工作记事,存折复印件,取款凭条,信用社挂失存折登记,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闫晓峰
审判员陈国斌
人民陪审员吉尚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春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