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4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建素,女,生于1964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黄学俊,男,生于1962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肖枝刚,男,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谭妮娅,女,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建素、黄学俊、肖枝刚、谭妮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建素、黄学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34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建素、黄学俊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