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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刑终69号

程德超、董红波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程德超;董红波;朱连峰;刘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德超,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红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园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丁伟,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连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梁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虞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梁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抓获,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德超、董红波、朱连峰、刘某、宋某犯诈骗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697号刑事判决。程德超、董红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7年1月,程德超、朱连峰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程某9000元。2.2017年1月,程德超、朱连峰、宋某以包办建房为由,骗取李某、霍某127000元。案发后,宋某退出全部赃款。3.2017年2月,朱连峰以包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霍某及亲属共三人14000元。4.2017年2月2日,朱连峰以车被撞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15000元。5.2017年2月,朱连峰以建房协调关系为由,骗取赵某10000元。6.2017年2月,朱连峰以包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甲5000元。7.2017年3月,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田某30000元钱。8.2017年3月至5月,程德超、朱连峰以处理醉驾和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陈某50000元。9.2017年5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谢某18000元。10.2017年5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王某29000元。11.2017年5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朱连峰以包办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甲20000元。12.2017年6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王某乙21500元。案发前退回10000元。13.2017年6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李某乙35000元。14.2017年7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梁某25000元。15.2017年8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李某丙30000元。16.2017年8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锦某26000元。17.2017年9月,董红波、刘某、程德超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朱某10000元。18.2017年9月,刘某、程德超、朱连峰以包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丁5000元。19.2017年9月,程德超以处理酒驾为名,骗取陈某甲20000元。20.2017年10月,董红波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王某丙20000元。21.2017年10月,董红波以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焦某25000元。22.2017年11月,程德超以包办建房为由,骗取梁某甲80000元。案发前退还30000元。原审认为,程德超、董红波、朱连峰、刘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五人均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刘某积极退赃款8万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宋某案发后积极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程德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董红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朱连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程德超上诉称:1.没参与诈骗李某乙3.5万元;2、仅参与诈骗陈某3.5万元;3.没有诈骗李某、霍某的故意,且只收到宋某转交的2万元,后来也退给了宋某;4.没有诈骗梁某甲的故意,量刑重。董红波上诉称:从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同上诉理由。二审

经审理查明:1.李某乙交给董红波3.5万元办驾驶证,被董红波、刘某层层截留后实际到程德超手中的只有2.1万元。该事实有李某乙陈述,董红波、刘某供述,刘某记录的账本等证据相印证。2.陈某帮王某丁处理醉驾事宜,先后四次共交给程德超4万元,后来为寻求从轻判刑与高某一起又送给朱连峰5000元,陈某乙办驾驶证给了朱连峰5000元。该事实有陈某陈述,高某证言,程德超、宋某、朱连峰供述等证据相印证。3.李某、霍某为违法建房找宋某、程德超协调关系,开始给了9万元,给钱时程德超在场,其中3万元交给王某戊、李某戊用来买盖房材料和发工人工资,剩余6万元宋某交给程德超协调关系,没协调成,王某戊、李某戊将钱退回,程德超退给宋某2万元,宋某又找朱连峰协调,给朱连峰3.7万元。该事实有李某、霍某陈述,王某戊、李某戊、赵某等人证言,程德超、宋某、朱连峰供述,收条、账本及其他在卷证据印证。其它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无新证据提交。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1.关于程德超及辩护人称第14起、第22起是帮他人建房,不是诈骗的问题。经查,程德超编造能协调关系帮助他人违规建房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关于董红波及辩护人称从犯的问题。经查,董红波在微信群里虚假宣传包办驾驶证等业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谈价格、收取被害人钱财后,扣下部分据为己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对赃款进行处置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刑初697号刑事判决定罪及量刑部分;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柳中庆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