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高志梅,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德秀,女,193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毛某,女,200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毛桂梅,女,199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6)鲁07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梅、李德秀、毛某、毛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918.38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志梅、李德秀、毛某、毛桂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6日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12月17日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签批拘留、罚款决定书; 5、2019年3月1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王晓凤
审判员 曲金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