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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480号

吴念亲与唐建云、唐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念亲;唐建云;唐一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6480号

原告:吴念亲,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涵,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云,女,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唐一贤,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告吴念亲诉被告唐建云、唐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念亲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坤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