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6480号
原告:吴念亲,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涵,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云,女,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唐一贤,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告吴念亲诉被告唐建云、唐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念亲撤回对被告唐建云、被告唐一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坤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