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6号
原告:杨海琛,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其超,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杨海琛与被告陈其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