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822号
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626886。
法定代表人:沈正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庆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1322。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化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